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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一般文物罪的量刑依据(关于盗窃文物罪刑法条款)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3日,梁某、曾某甲伙同曾某乙(在逃)等人驾车去云安区高村镇某村,秘密进入该村某祖屋“敦伦堂”内盗窃三件木雕彩绘构件。后将所盗文物以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其中梁某分得1000元、曾某甲分得800元。经鉴定,被盗文物为一般文物,涉案受损的木制雕花构件为一般文物,修复受损文物需40160元,鉴定评估费6000元。

【法院判决】

云安区人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某、曾某甲无视国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梁某、曾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被告人梁某、曾某甲除负刑事责任外,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为依法打击犯罪,保护文物,判决被告人梁某、曾某甲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梁某、曾某甲连带赔偿文物修复费40160元和鉴定评估费6000元。

【法官说法】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在本院辖区,文物普遍分布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由于周边设施不齐全和居民保护意识不强等因素,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本身难度很大。而另一面,和平时代,盗窃已成为文物流失罪主要的原因。文物盗卖多年猖獗,损失的不仅是国家利益,还有人文情怀。因此,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法从严打击盗卖文物的行为是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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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盗窃一般文物罪的量刑依据(关于盗窃文物罪刑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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