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保存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要承担责任。关于董事等有未履行职责保存材料造成股东损失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下面由法务时刻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董事等有未履行职责保存材料造成股东损失要承担责任吗
1、要承担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院应当予以支持。
2、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二条
二、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职权是什么
由于董事会是以集体决策的方式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的,它所代表的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长可以行使的职权是在这个基础上确定的。董事长是董事会
这个机构的选举人、主持人,他只能是代表董事会行使法律授予的职权,并不是一个个人的代表,因此董事长的职权有: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保存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要承担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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