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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的问题,下面由法务时刻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4)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批准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

(6)未经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依据:《》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何高管人员劳动争议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高管人员索要的诉讼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其工作性质有别于普通的劳动者,其工作时间也很难同其他员工等同看待,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向公司主张加班费的案件。一般来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比较弹性,存在大量加班的情况。因为高管人员的职责需要其不定时地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处理一些公司事务,这也是与其作为高薪的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公司在给其劳动报酬中已经考虑这方面的因素,很多公司会在规章制度中有“部门主管以上的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之类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如要避免高级管理人员加班费的产生,比较常见的是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度来应对。这种情况下的加班费的诉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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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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