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假并不属于强制性休假。单位在安排职工休年假时,需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来统筹安排。因此并不是强制性的,职工仍然有一定的自主性。
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亚星集团来源链接:http://www.szqyfg.com/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