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对于,夫妻有没有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没有义务)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法律解说:夫妻间经济独立,能免除夫妻相互抚养义务吗?
引言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
什么是AA制,从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就是按人头平均分担账单的意思。
各人平均分担所需费用,通常用于饮食聚会及旅游等共同消费共同结账费用的场合,在于双方或者多方都存在消费却一起结账,免去个人或者部分人请客,消费均分。
自从AA制流行起来许多人集会宴饮都会选择此种方式,确实省去了不少麻烦,避免了许多因钱而产生的纷争。AA制的运用范围很广,甚至也被运用到婚姻当中。
说实话若双方是丁克家庭,一辈子都不要孩子,AA制很难会出问题,如今就有不少人在婚前协议中约定婚后实行AA制。那么经济上夫妻之间实行AA制,夫妻之间存在的抚养义务是否能AA制,亦或者免除此义务呢?
夫妻经济AA制度,可不履行抚养义务吗?
某市的市民李某在婚前与妻子订了婚后协议,在其中约定婚后生活实行AA制,各自承担各自的花销。父母由个人照顾赡养,不得以其他理由阻碍对方照顾亲生父母。
不久李某妻子王某的父亲生了一场大病,王某悉心照料,但是治疗费用仍是太高,王某一时半会也凑不出来,只好找丈夫寻求帮助。
没想到李某用婚前协议说事,声称谁家的老人谁照顾,拒绝把钱借给王某。王某无奈之下只能找借贷公司借钱,由于利息过高王某也不敢晚些还钱。
每日劳累奔波下班后还兼职打工,终于是把钱给还上了,结果王某自己也累了一身病,身体状况愈发不好。后来更是患了重病,将所有积蓄投进去后仍存留不少医药费需要支付。
王某无力承担再一次求助于丈夫,但李某又以婚前协议中“AA制”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无奈之下,王某只能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写明了各自承担,王某也从未照料过自己家人和自己,所以按照协议来办事,自己不给交医疗费也是可以的。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驳回了李某不抚养王某的诉讼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实行“AA制”的夫妻双方仍须互相扶养,故而判决李某承担妻子王某的医疗费3万元。
夫妻间的经济问题与相互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由此观之,协议中约定AA制并不违法,这是民众的权利也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夫妻AA制是主要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花各的钱,明明白白没有糊涂账。
也就是说,夫妻AA中双方各自是完全的经济独立体,与共同财产制下的经济共同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人财产合而为一全然不同,但也仅仅只限于经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互相抚养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婚姻关系不再持续而解除,随着关系缔结而产生。
所以即使王某与李某婚前协议AA制,但在王某无力负担医药费寻求丈夫帮助却被拒绝的情况下,王某上诉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支付医药费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除此之外,诸多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协议AA制就能够免除互相抚养的义务,所以法庭上李先生的主张不被支持,实行“AA制”的夫妻仍然需要承担互相抚养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扶养义务一般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扶养义务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需尽力照顾等。
王某身患重病,李某不予照顾、也不出钱治疗,所以法院才会在实行AA制的情况下,仍然判决李某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
这个案例也向大家说明一个事实,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具有强制性的,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这种法定义务。
夫妻一体,同舟共济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对也不对,对是因为面对非自己造成的没享受便利却要因此遭受苦难的,离开才是正确的。
不对在于一部分人借此逃避自己责任,既是对婚姻的亵渎,也会对社会造成一些列的负面影响,让更多人恐婚、逃避结婚。
婚姻本是两姓之家结姻亲之好,夫妻本该是同舟共济互为一体,AA制表面上来说不容易产生财产纠纷,但是提出这个建议就是在消磨夫妻感情,久而久之就会问题。
AA制最好的执行方式就是,合理规划夫妻之间的花销,满足两个人所需的同时兼顾家庭需要。孩子、父母终究会离开你,只有配偶才会一直陪伴,最终携手走下的也是伴侣,夫妻感情不仅要维系更要好好呵护。
只有夫妻之间相互坦诚,互相扶持,才能携手渡过各种难关。夫妻间的抚养义务不仅仅是法律规定要做的,更应该从心里认同并付出行动。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丈夫欠下的债是否需要妻子承担?事关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欠下的债是否需要妻子承担?事关夫妻共同财产。
都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在中国传统的思想观念和法律规定中都是规定了夫妻在很多方面都是享受一样的福利的,当然夫妻也需要一起承担相应的责任,用法律名词来解释的话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是指夫妻二人哪些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是指夫妻二人需要承担哪些债务?带着这两个问题我们一起来找寻答案吧~
我国《婚姻法》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如下: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二人只有在还维持着婚姻关系的时候,以上财产才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结束的话就需要针对共同财产进行清算分割了。
丈夫欠债要不要夫妻承担
丈夫欠债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关键要看丈夫借款的性质。
(一)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
(二)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妻子对丈夫的借款并不知情,那么这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没有偿还责任。
(三)如果丈夫的借款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妻子不承还款责任。
(四)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妻子也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接下来再来了解一下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范围,具体指的就是:夫妻任意一方欠下的任何债务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确认哪些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的办法其实很简单:主要就是要看一方欠下的债务用途是什么。
1、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债务:
(1)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2)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讲到这里有一些人可能会问如果哪一方欠下债务,但是双方已经结束了婚姻关系,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的答案还是如上,如果一方欠下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活动的话,那么即使双方离婚了一方依旧有偿还共同债务的责任。
举个例子,丈夫欠下了债务,借来的钱用于家庭生活当中,那么这个时候债权人将妻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一起还钱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债务是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名下又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或者公司的话,这个时候债权人依旧可以申请让妻子还钱,让法院将房子进行拍卖,但是却要留下妻子的50%财产份额。
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基本上是按50%分配的,债权人将属于丈夫的50%财产收回是可以的,但是属于妻子的50%财产却不能收走。
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一方欠下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哪怕离婚了,可能都要承担这笔债务。现在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权益,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最大化地保护了夫妻双方未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举债,配偶同意偿还 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鲁法案例【2023】169
夫妻一方借了钱
另一方事后追认并同意偿还
那么,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随小编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吧~
(图片
案情回顾
王某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登记结婚。2018年,王某某因家里急需用钱向本案原告王某借钱,王某通过微信、银行多次向王某某转款,共计10万元。后王某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事后王某多次催王某某偿还借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和李某某偿还10万元借款。
庭审中,王某某辩称,其没有给原告王某打过任何借条,王某给其转账的10万元,他早已转给王某,欠款已经还清,李某辩称其对于这次借款并不知情,其没有收到一分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王某提交了向王某某转账的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王某某出具的借条,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提交了其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李某表示“哥,这个事等他回来我问问他,他借了你多少钱”“哥,你还是跟我说说他借了你多少钱,虽然我们也很难,但是该给的还得给,你们之间的事我知道一点,我每天催他把你们之间的事弄妥了,大家别因为钱伤了和气”,来作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同时由于王某某对于借条并不认可是由其所写,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但是王某某拒不配合法院的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
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王某主张被告王某某欠其借款本金10万元,并提供被告王某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微信转账记录,虽然被告王某某表示借条不是由其所写,但却拒不配合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关于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原告王某提交的与被告李某的聊天记录中被告李某虽表示对双方借款的数额不知情,但是仍表示在二被告很困难的情况下同意偿还,故应当认定被告李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故应当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裁判:被告王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人民币10万元。
法官说法
当下,民间借贷较为普遍,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多发于亲戚、熟人、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比较熟悉,故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不会主动选择留存书面借条,导致借贷事实、还款事实难以辨认,容易出现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的原告王某提供了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王某某出具的借条,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被告王某某虽然主张其已经偿还借款,但却没有切实可行的证据,同时虽然王某某表示不认可借条由其所写,但是在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后,却拒不配合,在这种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已经向法院申请了鉴定并得到法院的准许,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一方,其拒不配合,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
本案中的争议点在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李某与原告王某的聊天记录中李某虽表示对双方借款的数额不知情,但是仍表示在二被告很困难的情况下同意偿还,故应当认定被告李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承办法官:姜厚元
法官助理:孟凡辉
案例编写人:孟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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