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邵女士为装饰新家,来到位于临城红星美凯龙的某建材公司挑选浴室柜。邵女士选中了作为样品展示的一套浴室柜,包括台面、主柜及镜子。这套浴室柜原价10969元,作为样品处理,双方一番协商后最终以7500元的折扣价成交,邵女士当即刷卡付清了货款。由于新家一时无法安装浴室柜,邵女士与建材公司约定,该套浴室柜先存放在建材公司门店内,等她通知后再送货上门。
今年1月,某建材公司按邵女士通知将浴室柜送至邵女士家中。当天,邵女士在验货时才发现浴室柜存在陶瓷台盆底部和主柜下部有裂缝、柜体发黄、内部有霉斑等问题。
实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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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公司则认为,打折产品不退不换,双方经协商后并未达成一致的赔付意见。于是,邵女士将建材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7500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浴室柜经检验,台盆及主柜存在裂缝,系明显的质量问题,但建材公司在销售时却未明确告知邵女士。虽然邵女士购买该浴室柜时享受过折扣,但该打折行为与浴室柜应当具备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无关。即便是打折商品,也应当与原价销售的商品享受同等的质量保证。同时,双方约定货物凭邵女士通知交货,在此之前双方未办理移交手续,货物毁损的风险尚未转移至邵女士,建材公司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本案中邵女士在收到商品后当天因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在七日内要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邵女士要求退货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某建材公司退还邵女士货款7500元。
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丨法条链接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法官说法 /
无论是特价、减价还是打折商品,只是经营者为了促销,在价格上给予消费者一定的优惠 ,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因此消费者无论是买正价商品还是打折商品,都同样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三包”服务。
如若消费者还能证明购买的产品系残次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明知该产品属于残次产品仍然进行销售,这就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除了退还货款以外,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当然消费者事先明知或销售员告知商品有瑕疵,消费者仍决定购买的商品除外。
来源:舟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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