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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选举时不得实施哪种行为

律师解答 党组织选举时不得实施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的行为。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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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党组织选举时不得实施哪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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