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买卖双方需要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过户登记。双方要带是身体证、合同、证等材料办理,房屋登记机关会对材料进行审查,那么房产登记机关形式审查义务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务时刻小编通过案例为读者进行解答。
房产登记机关有形式审查义务吗
产登记机关有形式审查义务。
房屋的登记审查,纯粹的形式审查标准已很难为人们接受,比较常见的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实质审查说;二是“形主实辅说”,即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构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合法等进行审查,而不及于实体关系或物权变动原因,而实质审查须兼顾二者。鉴于实质审查说缺少明确的立法依据与配套登记制度支撑,超越了现行登记机构的能力和职责范围。
房屋登记审查中的问题,多肇始于登记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存有冲突,甚至导致针对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权对登记审查义务的合法性判定。由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以全面审查为原则,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合法性不仅涉及申请材料形式上的问题,还涉及实体法律关系或物权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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