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产纠纷中介有责任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法律分析:(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如今一套房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在交易过程中极易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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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4月,左某与余某、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余某以46万元人民币将其个人名下的某市景湖春天豪苑花园20栋502号房卖给左某,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等额于交易房产成交价20%的(即万元)。
合同签订后,左某当即向余某支付3万元定金,同时按约定支付中介公司万元中介费。
其后余某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中介费。
2013年9月,余某告知其不愿将房屋卖给左某。
左某找到余某和中介公司协商,余某既不愿意继续按约卖房,也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之后,左某(原告)将余某(被告一)和中介公司(被告二)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一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3万元;2、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一支付原告7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二返还原告中介费万元;5、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被告二与原告、被告一之间则分别为居间合同关系,居间条款存在欺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一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按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被告二作为合同的居间人并不属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中的违约方,故不支持其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二作为居间人,采取欺诈手段同时收取买卖双方佣金,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支对原告提出返还中介费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12日判决:被告余某返还原告左某定金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同时,被告余某还应按约赔偿原告左某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7000元;另外,被告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左某中介费人民币万元;宣判后,余某与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房屋中介非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时其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左某与余某之间为房屋买卖关系,左某与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为居间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余某未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左某无法主张合同第三方的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因中介公司分别收取了买、卖双方的佣金,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应依法返还收取的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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