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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配偶代签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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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上海浦东新区某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2000年去世,张某配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张某有三个孩子分别是张1、张2、张3。张1、张2和张3配偶李某于2001年签订家庭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张某浦东新区房产归张1所有,张某留下的彩电、空调归张2所有,张某留下现金两万元归张3所有,协议书上有张1、张2和张3配偶李某三人的签字。

现原告张1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浦东新区房产归张1所有。

被告张3答辩:1.协议书内容是由配偶代为签署,被告对协议书的内容不清楚,也不认可,该协议书应当无效;2、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这个案子究竟法院会怎么判决?张3配偶的签字能否对张3有约束力?

律师分析:张3配偶长期与张3共同居住生活,被告张3认为其配偶签署《家庭协议书》后从未告知过张3,明显与常理不符。根据协议书内容,张3已分得遗产,且张3在家庭协议书签订后二十余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异议,张3对家庭协议书内容应当是明知并且认可的。据此,涉案《家庭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对被告张3具有拘束力。另外,本案为继承纠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产归原告张1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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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法定继承中配偶代签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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