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节假日包括哪几类
目前我国劳动者依法可以享受的休假休息权利,主要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2014年法定节假日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属于全体劳动者的节假日共十一天: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 (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公历4月5日前后)、端午节 (农历五月初五)、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各放假一天。逢公休假日顺延补假。
第二类是属于部分公民的节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建军节(8月1日)、儿童节(6月1日)等,为便于开展纪念活动,有关公民可以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属于少数民族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各民族的习惯,自行决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补假代替加班工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劳动者还享有探亲假、婚丧假,以及事假、病假、女职工的特殊假期等其他假期。
二、带薪年假能否跨年休
根据《企业职工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年休假经过职工同意的可以跨年安排,若不能安排的,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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