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的观点吧。
引言
夫妻俩将刚买的房产登记在6岁儿子名下,却不曾想一朝婚变,两人离婚,能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02
案例回放
小林和小敏年轻时相识,结婚后两人甜蜜如昔,很快就有了一个两人爱情的结晶。小林做的生意蒸蒸日上,给三个人的小家庭带来了丰厚的收入。但是在孩子6岁时,小林的生意出现了危机,恰好小林和小敏此时已经全款买了一套房产,正准备将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但是出于种种因素的考虑,小林和小敏决定将该房产登记在年仅6岁的孩子名下。
不久后小林和小敏的婚姻出现了裂缝,在孩子大学毕业后,小林和小敏协议离婚,两人协议约定将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权属归小林所有,由小林补偿该套房屋市场价的一半给小敏,但此时成年后的孩子却认为,这套房屋登记在他名下,是小林和小敏赠与他的,属于他个人财产,小林和小敏不能分割,三人为此诉至法院。
03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20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民法典》第217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3.《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关于婚姻家庭19个问题的解答》第5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如果夫妻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就意味着购买房屋赠与未成年人,离婚时就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请问那种观点比较适当?(第43辑)
答:我们倾向于另一种观点。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的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动产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指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实的权利人。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女名下,但这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向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04
案例解读
1.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结合本案,小林和小敏将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时,孩子才6岁,不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这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即小林或者小敏)代理接受赠与,那么赠与人与受赠人都是孩子的父母,从而产生自己与自己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这种情况一般不发生效力,所以本案孩子的主张不能成立。
2.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即为未成年子女。本案中,小林和小敏在购买房屋之初本就打算将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但是由于各自原因才登记在孩子名下;再则离婚时两人都提出,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以推出两人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其未成年孩子,故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林和小敏有权分割。
05
提示与建议
1.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2.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夫妻双方出于其他考虑,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所以建议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以前,应当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妥善保留相关的书面材料,以免出现一家人“对簿公堂”的状况。
对于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