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房某见贩卖赚钱便邀请被告人符某、马某(男,1999年11月2日生,另案处理)合伙贩卖毒品,符、马表示同意。后三人共同出资、分工合作,一起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用于三人的日常开销等。2015年1月10日2时许,马某在三人租住的某市年年丰小区3栋1单元2203房内向黄某(男,1999年1月l6日生,另案处理)贩卖了50元的疑似毒品(净重0.35克),在黄某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该包毒品,民警又在该房间的一抽屉内缴获l1包疑似毒品(共净重9.68克)。经鉴定从被缴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氯胺酮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某、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称量照片、案件照片;证人马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钦公物鉴(理化)字(2015)13号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涉嫌吸毒人员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房某、符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符某贩卖毒品给他人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符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房某提出贩卖毒品的犯意,被告人符某和同伙马某(未成年人)听后同意,三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由被告人符某负责购买毒品,被告人房某负责保管毒品和毒资,马某负责联系买家出售毒品,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实施涉案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房某、符某分工合作,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马某向未成年人黄某贩卖毒品,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房某、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房某、符某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房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附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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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各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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