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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已婚女儿买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孙某(男方)、邓某(女方)于2016年5月20日结婚,邓某于2016年10月18日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沈阳市铁西区某某街X号房屋一套,由邓某父亲老邓全额支付房款35万元,产权登记在邓某名下。2021年4月9日,判决离婚。离婚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婚内取得的上述房产。

邓某答辩:涉案房屋是由其父母全资购买并赠与自己,为其个人财产,孙某无权分割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已废止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邓某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邓某一人名下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因此,应为邓某个人财产。

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胡律说法

本案的法律事实很清楚,婚后,父亲老邓全款给女儿邓某购房,登记在邓某个人名下,根据现已废止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个人财产。但根据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没有明确约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老邓给女儿买房没有明确约定,但怎么会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呢?是因为根据【《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购房发生在2016年10月18日,民法典实施时间在2021年1月1日,因此,本案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裁判的。

胡律温馨提示:父母给已婚子女买房如何能确保为个人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子女婚后的个人财产。胡律建议父母购房时最好签订一份《赠予协议》并进行公证,且在该协议中申明该赠与只是针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与其配偶无关。


来源:胡利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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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父母给已婚女儿买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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