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赠与房产给算夫妻吗(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财产那些事儿| 父母给买的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资本来到人间,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肮脏的血”。
最近重温《蜗居》,发现简直是一部普通人买房血泪史。在当下,“买房”逐渐成为人生大事,甚至和婚姻幸福、子女教育等等紧密相关。
不少年轻人走到谈婚论嫁的一步,都开始为买房苦恼,特别是男方。丈母娘和女婿因为买房红了脸的故事没少上演,男方父母更是为了子女能成家立业耗尽心血,掏空几个钱包凑出一套房。
越是如此,父母越是担忧,现在年轻人心性变化快,离婚率一路飙升,自己费尽心血帮儿子/女儿买来的房子,会不会因为未来二人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损失呢?
关于父母给子女买房,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财产分割,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判定。懂哥归纳出3个关键点:买房的时机、付款方式、产权登记人。
接下来我就展开说说,这三个关键点不同组合下,法律对于房子的归属判定。
时间节点1:正式确立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关系前(扯证前)
情形一、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一个人。
全额出资时,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视为对其子女之个人赠与,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部分出资,剩余房款贷款,且由子女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房子归登记方所有。不过,一旦离婚,另一方有权对房子的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如本金、利息、增值等进行分割。
例外情况,如果一方父母有特殊约定,如约定房子是赠与夫妻二人的,那么可以视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的结婚对象一个人。
此时房子的产权登记人虽然只有子女的结婚对象,但这可不属于赠与对方,而是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对方的情情况除外。
情形三、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同时写了子女和结婚对象两个人。
这种情况,房子被视为一方父母赠与子女,就妥妥的是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了。除非有约定比例划分,其余都等份共有,也就是房子的产权一人一半。
以上都是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时,可能出现的情况。但对于我们大多数普通家庭来说,全款买房,或者在一、二线城市付个首付,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有时,双方父母会一起出力,共同出资为小两口买房。
那么此时,婚前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房子的归属如何判定呢?
很简单,双方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也就是说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写了几个人的名字,双方都只能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进行分割。
时间节点2:正式确立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关系后(扯证后)
两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也要看付款的方式和产权登记人,区分判定。
情形一、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只写了自己子女一个人。
全额出资,一般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部分出资,剩余房款贷款,且由子女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视为父母对子女双方的赠与,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有明确表示,房子是买给自己子女一人的,那么属于个人财产)
情形二、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写了夫妻双方两个人。
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两的名下,则认定为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同样思考,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房子的归属如何判定呢?
全款买房的,不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双方要么约定比例,要么按出资比例,其余一律视为房产各占一半。
部分出资,剩余房款贷款的,且由子女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不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已出资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剩余部分对半分。
结婚买房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健康的婚姻需要我们用一辈子去学习和经营,当你全身心投入其中,法律是保护我们的最后一道屏障。买房涉及到两个家庭和几个钱包,绝非小事,建议提早了解,规避风险。
我是懂哥,一起学习和探讨法律那些事儿,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
父母为儿子婚后购房出资334万元是赠与,还是借贷?法院判了
#大有学问#
婚后父母出钱为子女买房是赠与,还是借贷?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主张是赠与,但有的主张是借贷。父母与子女因为赡养费都能打官司的社会背景下,主张父母出钱为已婚子女无偿买房似乎说不过去,房产是重大资产购置行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大额现金往来即便是赠与也是附加赡养条件的。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资金往来也很少有书面的借条存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借贷关系就成了难题。
80后北漂男子与北京东城区一女子结婚后,男子的父母出资334万元为男子买婚房。几年后,男子离婚,法院判决房产归男子所有,男子给女方房价折价补偿309万元。父母起诉男子和儿媳要求偿还334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认为,父母出资334万元属于赠与法律关系,证明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要求儿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赠与儿子儿媳买房也是附条件赠与行为,法院为何驳回要求儿媳还款诉求呢?
80后北漂男子李某甲是新疆乌鲁木齐市人,2012年10月20日,李某甲与北京东城区女子李某丙登记结婚。李某甲的父亲李某某、母亲葛某某为其转款334万元,用于购买二手房一套。2012年10月25日,李某丙和李某甲作为买受人与出售人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格312万元,首付款200万元,拟贷款112万元。另双方约定中介费为84240元。同日,房屋出售人与李某丙之母吴玉华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并由吴某某支付定金2万元。
李某某、葛某某称334万元是借给李某甲、李某丙买房,其中包括上述197万元首付款、2万元定金、1万元押金、128.5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5.5万元日常消费费用。2012年11月26日,李某丙与李某甲所购买房屋登记于二人名下,由二人共同共有。2022年1月26日,法院判决李某丙与李某甲二人离婚,房屋由李某甲所有,李某甲支付李某丙折价款3093750元。
李某甲手写借条一张,内容为:“我因在北京工作生活,需要买房一套,但因刚工作无经济能力支付,特向父母借款3300000(叁佰叁拾万)用于购房,日后一定偿还,特此证明。落款处有李某甲签字,落款日期为2012-10”。2014年11月11日,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依据上述借条及部分转账凭证进行公证。
李某某、葛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丙、李某甲共同还付借款本金334万元人民币及自2017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李某丙对借条和公证书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李某丙称直到离婚诉讼才知道该借条的存在,借条上面没有其签名,李某甲不能代表其签名,不符合共债共签原则。2013年12月底李某丙与李某甲已经分居,公证书形成的时间是二人分居期间,感情已经恶化。李某某、葛某某提交的借条漏洞百出,明显是事后伪造。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因此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某、葛某某提交了李某甲向其二人出具的借条及公证还款协议,主张李某某、葛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丙双方系借贷关系,但对该借款行为及借款合意李某丙均不认可。现争议焦点为李某某、葛某某为李某甲、李某丙出资买房行为的性质认定,应认定为借贷还是赠与。
李某某、葛某某虽为李某甲、李某丙购置房屋出资,但既未提交其出资前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也没有举证证明双方事后曾达成合意,或李某甲、李某丙夫妻双方在出资后共同追认该款项是借款,尚无证据证实双方就款项性质系借款存在明确约定,尚不足以使该院确信其出资款属于借贷性质,故应认定为赠与。
现李某甲自愿书写借条、签订还款协议并进行公证,明确表达其自愿把父母出资的房款作为借款向父母进行偿还,该行为虽不能产生追认该笔款项为其与李某丙之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效力,但能体现其为人子之担当。法院判决,李某甲向李某某、葛某某支付借款本金334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驳回李某某、葛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某、葛某某坚持李某甲、李某丙二人应该共同偿还334万元,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李某甲对全部300余万的贷款出具了借据。李某丙虽主张全部为赠与,但却无书面证据予以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李某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价值观取向的底线,年轻人在“离婚致富”、“啃老有理”或“自强奋斗”之间,究竟该如何引导,司法个案价值判断与裁判规则应当适度统一与衔接。此类案件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声音,反映了承办法官在个案价值取向上的意见。
李某某、葛某某认为,李某丙从收入并不高的一个小职员,在离婚诉讼中,获得了300余万元的房产分割补偿,而李某某、葛某某老两口落了个“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李某某、葛某某认为,这不应当是法律所应当引导的社会价值取向。
李某丙辩称,只有李某甲一人签字的借条、欠条都是不真实的,都是在夫妻关系破裂之后,李某甲与李某某、葛某某恶意串通形成的,不能代表李某丙的意思表示,不代表李某丙和李某某、葛某某之间有借款合意。在购买涉案房产时,是双方的首套房,且李某甲没有购房指标,李某丙婚前在北京就有住房,其无需向李某某、葛某某借款购房去解决李某甲的居住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葛某某主张其与李某丙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但并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葛某某与李某丙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2023年3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李某某、葛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件事情并不复杂,李某甲与李某丙结婚后,想买房子但是没有钱就向父母求助,父母考虑到儿子儿媳共同生活就把334万积蓄拿出来给李某甲、李某丙买房。但是,一年后,李某丙与李某甲就开始闹分居,感情出现危机,2014年,李某丙开始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这段时间,李某甲担心房产被李某丙分走一半,就和父母商量出具了一张334万元的借条,当然,这张借条李某丙没有签字,也不会签字。整个事情就坏在了这张借条上。甚至,李某甲和父母还找到公证处对借条进行公证。
本来没有借条存在,父母出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李某甲与李某丙的婚姻关系稳定,一旦两人离婚,赠与条件不具备,父母要求返还赠与款项就能够追回334万元。但是,李某甲与父母做成了单方借款,这样就无法要求撤销赠与,或者要求返还赠与款项。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李某甲与李某丙平分了房产,不过李某甲需要给李某丙补偿309万元。幸亏北京的房价涨幅比较大,否则父母投入的334万元购房款,被分割走一半。
如果仅仅是法院认定李某某、葛某某赠与李某甲、李某丙334万元买房,驳回借贷关系诉求,这事还能补救。赠与是附条件的,李某某和葛某某可以再次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赠与款项334万元,理由就是当初给钱是为了李某甲、李某丙二人夫妻关系稳定,现两人离婚赠与的条件不存在,二人应当返还赠与款项。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法院判决李某甲归还父母借款334万元。这种情况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比较常见,希望每个婚姻家庭都能稳定长久,出现危机要尊重事实,不要随意创造证据,避免弄巧成拙。
海珠区南洲街 | 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借款还是赠与?
微社区e家通梦缘南洲的《身边的法律》专栏,将不定期讲述发生在大家生活当中的法律案件,由律师展开专业分析并支招。
若各位街坊有法律问题想要向律师咨询,可以联系到所属的社区居委。每周都会有专业律师在社区坐班,免费讲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内容。律师将配合做好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履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社区法律顾问职责,为辖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期案例:
此前,海珠区南洲街池滘社区法律顾问陈华均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老人洪某的儿子与儿媳在2019年结婚,因为洪某儿子刚刚参加工作没多久,没有太多积蓄,洪某就在儿子结婚后半年借了200万给他们买婚房,并把该笔款项打到了儿媳的账户。后来儿子用上述的200万购买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儿子与儿媳的名下。
2021年,洪某儿子儿媳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洪某儿子向洪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洪某20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但是洪某的儿媳并未在该借条上签字,且不认可该借条的效力。后洪某起诉儿子与儿媳,请求归还上述200万元借款。
该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后,最终法院驳回了洪某的诉讼请求,将上述200万认定为是洪某对其儿子和儿媳的赠与。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洲街道池滘社区法律顾问陈华均表示,在司法实际中,法院对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是借贷还是赠与有不同的观点,具体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根据个案证据、各方当事人庭审意见去探究父母出资的真实意图,结合父母的出资金额、收入
另外,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洪某与儿子儿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某出资的金额是打到儿媳的账户,在儿子儿媳没有发生离婚诉讼时没有形成借据,且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两人的名下。故,洪某需要对自己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承担举证责任。
陈华均建议:为了防止后续纠纷出现,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时,双方最好能够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目的大都是为了减少子女生活上的压力,通过出资购房让子女获得更好的婚姻生活。但是,若子女在购房后,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过程中,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是无可避免的。所以,父母在出资时就留下书面证据,是对自己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子女的保护。如果父母碍于情面,不好让子女出具借据,也应通过微信、短信、转账备注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另外,因为很多父母缺乏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导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发生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情况。所以,父母在涉及大额出资的时候,应及时保留出资的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资金
在法律层面,父母对成年子女已无继续抚养的义务。相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为子女买房虽然是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天经地义。法律虽然鼓励家庭成员互助,但绝不提倡子女为满足自己的安逸生活透支父母毕生积蓄而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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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此前,海珠区南洲街池滘社区法律顾问陈华均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老人洪某的儿子与儿媳在2019年结婚,因为洪某儿子刚刚参加工作没多久,没有太多积蓄,洪某就在儿子结婚后半年借了200万给他们买婚房,并把该笔款项打到了儿媳的账户。后来儿子用上述的200万购买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儿子与儿媳的名下。
2021年,洪某儿子儿媳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洪某儿子向洪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洪某20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但是洪某的儿媳并未在该借条上签字,且不认可该借条的效力。后洪某起诉儿子与儿媳,请求归还上述200万元借款。
该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后,最终法院驳回了洪某的诉讼请求,将上述200万认定为是洪某对其儿子和儿媳的赠与。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洲街道池滘社区法律顾问陈华均表示,在司法实际中,法院对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是借贷还是赠与有不同的观点,具体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根据个案证据、各方当事人庭审意见去探究父母出资的真实意图,结合父母的出资金额、收入
另外,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洪某与儿子儿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某出资的金额是打到儿媳的账户,在儿子儿媳没有发生离婚诉讼时没有形成借据,且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两人的名下。故,洪某需要对自己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承担举证责任。
陈华均建议:为了防止后续纠纷出现,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时,双方最好能够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目的大都是为了减少子女生活上的压力,通过出资购房让子女获得更好的婚姻生活。但是,若子女在购房后,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过程中,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是无可避免的。所以,父母在出资时就留下书面证据,是对自己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子女的保护。如果父母碍于情面,不好让子女出具借据,也应通过微信、短信、转账备注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另外,因为很多父母缺乏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导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发生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情况。所以,父母在涉及大额出资的时候,应及时保留出资的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资金
在法律层面,父母对成年子女已无继续抚养的义务。相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为子女买房虽然是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天经地义。法律虽然鼓励家庭成员互助,但绝不提倡子女为满足自己的安逸生活透支父母毕生积蓄而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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