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夫妻共有,拆迁补偿款怎么的(离婚共有房产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该如何分配?
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城乡结合部大量住宅房屋进行了拆迁安置。如果拆迁安置之后,又出现夫妻双方劳燕分飞的情况,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共有?是哪一种共有关系?使用权如何分配?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李娜与王小龙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同王小龙的父母王父、王母共同居住在王父位于某村的住宅。
2018年5月,由于某村拆迁,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王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部门拆除,按人口数量选择安置房;拆迁部门按照现有安置人口,即王父、王母、李娜、王小龙4人,安置给王父A、B两处楼房房屋,并支付相应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后王父领取了上述补偿费用,也收取了两套安置房屋。
2020年10月,李娜与王小龙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共同房产。
李娜认为,以王父名义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四个人,每人的安置面积为47平米,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与王父、王母及王小龙分割两处安置房屋。
王父等被告辩称,房子系拆迁而来,原房屋是王小龙和李娜结婚前由王父购买宅基地修建,李娜未投资和参与建房。李娜与王小龙已经离婚,丧失了共同居住的权利,双方离婚协议明确记载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房产。李娜获得47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是因为她抵扣了王父40平方米的房屋;所安置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
02
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李娜补充诉称,因王父、王小龙辩称将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故要求确认李娜对A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可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农业家庭户依户主申请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户主一人享有,而应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案涉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系本案原、被告4人。王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代表行为,合同效力及于4人。原、被告均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均享有因拆迁安置获得的权益。原、被告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李娜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拆迁房屋安置利益的分割,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王父等被告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出售事实不能确认。李娜基于王父等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的理由,要求居住使用A处房屋,应予以准许。
关于李娜抵扣王父原房屋面积40平方米房屋导致李娜应承担的相应补偿问题,因双方对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案涉两套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权利人尚未进行析产,故该补偿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父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A处房屋交由李娜居住使用。王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主体多数。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客体特定。在共有关系中,虽然主体多数,但是客体仍然是特定的,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只能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这是由一物一权原则决定的。
第三,内容复杂。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因共有关系的性质不同而有区别,存在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本案中,案涉A、B两处房屋是特定的客体,共有主体为原被告4人,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本案4人的共同关系,是因为家庭关系的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记载了4人均为安置权利人,才发生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这种共有关系中,4人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房屋拆迁款离婚时该怎么分?有人可以全部拿有人一分也拿不到
首先,需要先明确拆迁补偿款有哪些项目。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次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是需要分情况回答的。
一、该房屋是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的补偿,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给予的一些其他补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部分补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该房屋是婚后购买的。
这种情况下,因为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故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该房屋是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
这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其实是与房屋所有权挂钩的,因此,需要先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关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有两种情形,则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归属也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离婚时双方对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则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归属也参照其协议分配;第二种,如果双方对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没有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判决后该不动产应该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则房屋征收补偿款也应该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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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得知自家房屋要被拆,能不能分拆迁款?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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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又到了要写本年度总结的时候。回首2021年,发生了诸多举国同庆的大事,也出现了一些让普通家庭支离破碎的悲剧。一年来,我们每个人都在认真的活着,努力的工作。然而“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就拿婚姻这件事来说,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啊!
“从前车马很慢,书信很远,一生只够爱一个人”,木心在《从前慢》中如是写道。以前究竟如何?作为现代人的我们,并不能切身体会,只能从前辈人口中,或是书中记载感受一二。
当今时代,人们的生活节奏普遍很快,与之并行的,部分人的恋爱节奏也似乎变得“高效”起来,“快餐式恋爱”成为一些人感情的常态。
但仔细想想,如此快节奏的恋爱模式真的适合我们每一个人吗?其实不然。又或者,快餐恋爱,甚至“快餐婚姻”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什么?此外,那些在婚姻中出现背叛,对另一方不忠实,最终的结局又是怎样的?
毫无疑问,婚姻中的不忠实,背叛以及其他不合适,最终都会导致婚姻走向终结,最终覆灭。
那么,今天咱们就来讲讲,当夫妻感情破裂,一段婚姻即将走向尾声时,如果遇到突发情况,例如:正在离婚时,得知自家房屋要被拆了,房屋拆迁款该如何分配?
离婚时能不能分拆迁款、怎么分?这个问题实际上不难回答。
先来看看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部分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看完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拆迁款能不能分割,首先要判断该房屋是怎么获得的。如果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则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但是上述法条中又提到“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何规定的,咱们再来看看: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实际上,该第三项规定是特殊情形下的除外情况。也就是说,通过遗嘱或赠与方式,明确表示只给夫妻双方其中一人,而另一人不能获得该财产(例如房屋)时,该财产归夫妻一方(受赠方)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那再来看上面这个问题,离婚时若得知自家房屋要被拆迁了,夫妻间能不能分割该财产,直接判断该房屋所有权性质即可知。
简单来讲,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所得,那么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分割;如果有遗嘱或赠与表明只给一方的,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分割。其他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当然,如果在离婚期间遇上房屋拆迁,出现了某些特殊、复杂的情况(例如拆迁款能否平均分配,或如何分配问题),最好在第一时间联系专业拆迁律师进行解答,再制定下一步计划,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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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又到了要写本年度总结的时候。回首2021年,发生了诸多举国同庆的大事,也出现了一些让普通家庭支离破碎的悲剧。一年来,我们每个人都在认真的活着,努力的工作。然而“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就拿婚姻这件事来说,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啊!
“从前车马很慢,书信很远,一生只够爱一个人”,木心在《从前慢》中如是写道。以前究竟如何?作为现代人的我们,并不能切身体会,只能从前辈人口中,或是书中记载感受一二。
当今时代,人们的生活节奏普遍很快,与之并行的,部分人的恋爱节奏也似乎变得“高效”起来,“快餐式恋爱”成为一些人感情的常态。
但仔细想想,如此快节奏的恋爱模式真的适合我们每一个人吗?其实不然。又或者,快餐恋爱,甚至“快餐婚姻”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什么?此外,那些在婚姻中出现背叛,对另一方不忠实,最终的结局又是怎样的?
毫无疑问,婚姻中的不忠实,背叛以及其他不合适,最终都会导致婚姻走向终结,最终覆灭。
那么,今天咱们就来讲讲,当夫妻感情破裂,一段婚姻即将走向尾声时,如果遇到突发情况,例如:正在离婚时,得知自家房屋要被拆了,房屋拆迁款该如何分配?
离婚时能不能分拆迁款、怎么分?这个问题实际上不难回答。
先来看看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部分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看完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拆迁款能不能分割,首先要判断该房屋是怎么获得的。如果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则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但是上述法条中又提到“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何规定的,咱们再来看看: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实际上,该第三项规定是特殊情形下的除外情况。也就是说,通过遗嘱或赠与方式,明确表示只给夫妻双方其中一人,而另一人不能获得该财产(例如房屋)时,该财产归夫妻一方(受赠方)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那再来看上面这个问题,离婚时若得知自家房屋要被拆迁了,夫妻间能不能分割该财产,直接判断该房屋所有权性质即可知。
简单来讲,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所得,那么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分割;如果有遗嘱或赠与表明只给一方的,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分割。其他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当然,如果在离婚期间遇上房屋拆迁,出现了某些特殊、复杂的情况(例如拆迁款能否平均分配,或如何分配问题),最好在第一时间联系专业拆迁律师进行解答,再制定下一步计划,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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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了房子拆迁怎么算(离婚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拆迁补偿款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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