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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后,能否再向其他继承人主张相关补偿?

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姓王,在家排行老二,咱们就暂且称之为王二,上有一兄王大,下有三个弟弟妹妹。王二先生拿着一张条子,条子上写着:“王二向老人家主张27平方米的房子,经与王大商量,王大同意给王二30万元,分三次给。王大 2018年12月28日上午9点10分”。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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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王二夫妻俩多年前在农村出资建造了一套房子,房子一直由父母居住,权利人也都是父母的名字,但是相关证件一直在王大手中把控着。父母在世时,王二就提出房子属于自己的,但碍于父母当时没有其他居住场所,王二也不愿意做个不孝顺的儿子,便一直没提。后来,父母相继去世,房子也面临拆迁。由于没有遗嘱,因此按照法定继承,王二应能得到27平米的房子。此时,王大与王二商量,要求王二放弃继承,把房子给王大一个人,王大同意给王二30万的补偿。王二夫妻俩同意了,于是,在做放弃遗嘱公证之前,王二要求王大当着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面写了上述条子,然后,王二配合做了放弃继承公证。但让王二没想到的是,等一切尘埃落定,王大把拆迁获得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后,不愿意给王二钱了。王二这才急了,遂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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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问题是,王二在作出放弃继承生命后,能否依据条子再向王二主张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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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王二是可以主张的30万元的。原因在于,王二虽然做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但是,王二的放弃是有前提条件的,该条件就是王大必须给王二30万元,否则,王二的放弃继承的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从法律上讲,这可以认定为一个附条件法律行为。因此,王二完全有权利继续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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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放弃继承后,能否再向其他继承人主张相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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