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夫妻没有证,但是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处理。双方要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是在上述时间后,二人没有办理登记结婚,领取的,由于我国已经不再承认,所以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出判决。
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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