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向小三追讨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那么在一方向小三追讨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财产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那么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财产协议或者确认财产协议无效。
建议参考: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避免在离婚时产生纠纷。
2、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对方有出轨行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以便在离婚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对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三,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行为,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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