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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的,配偶能否要求赔偿?

一、案情介绍


甲与乙2010年登记结婚。2013年6月,甲结识某女并与之同居。乙知悉后,与甲多次发生争吵,周围邻居亲友也纷纷規劝甲,但其均置之不理。此事给乙带来了很大的精神打击和心理压力。2015年7月,乙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法律依据


(一)、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8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 赔偿的数额一般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见,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一般来说,发达地区的赔偿标准比欠发达地区要高。

(三)、根据《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烟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律师建议

甲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乙可以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前提是乙起诉离婚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乙还应该收集一些甲非法同居的证据,比如邻居亲友的证言等,证明甲的非法同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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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夫妻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的,配偶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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