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分手后一方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观点吧。
【案例】
李某和陈某原本是一对恋人,但经常因一些琐事吵架,双方无法继续交往下去,于是李某正式和陈某提出了分手。陈某不舍得也不理解,不同意分手,甚至经常到李某的家里和工作单位纠缠不休。一天晚上,陈某再次找到李某,再次请求不要分手。但是李某的态度非常的决绝,于是陈某提出:“应要是分手的话也可以,但是我为你付出了四年的青春,你要赔我8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李某只想拜托陈某,在万般无奈之下,只要给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8万元,分八年付清,每年国庆节期间支付1万元”。拿到欠条后,双方各自回家,之后,陈某多次向李某索要青春损失费均无果。于是,陈某以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李某支付青春损失费。
【法律分析】
仅凭李某出具的欠条,不能认定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李某出具欠条的实质是,当李某提出与陈某解除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李某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李某出具的欠条不受法律的保护。
题外话:谁的青春不是青春呢?一别两散,各自生欢才是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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