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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的车辆既投保交强险又投保三者险,如何确定赔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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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妥善处理侵权责任承担与保险责任承担之间的顺序,及时有效地保障受害人权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在规定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的承担顺序时,既强调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也重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对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功能,因此明确规定了在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并存时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承担顺序。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事故受害人死亡,根据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确定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为100万元。对事故负全责的肇事车辆既投保了交强险也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两种保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11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再根据侵权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100%事故责任确定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责任限额高于89万元,则剩余89万元死亡赔偿金全部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如果被保险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责任限额低于89万元的,则商业三者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仍有缺口的部分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除了明确多种保险并存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顺序,还规定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两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投保义务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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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发生事故的车辆既投保交强险又投保三者险,如何确定赔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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