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抚养方把孩子送人的处理方式:若系双方均无力抚养而送养子女的,自养父母与该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即抚养义务消除,无需再支付抚养费。但若一方擅自送养子女的,该送养无效,另一方可主张变更,由双方协议处理抚养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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