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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人违约拖欠抚养费,违约责任法院能否支持?

男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按时支付抚养费,如果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实务中,到底应以谁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法院又能否支持违约金主张?如果支持的话,是全部支持还是部分支持?


案例一

原告:博小某(孩子)

法定代理人:刘某(母亲)

被告:博某(父亲)

刘某与博某协议,约定:博小某由其母刘某抚养,博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直至2014年5月。博小某将博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案号:(2013)秦民初字第2025号

原告:张某某(女方)

被告:于某某(男方)

2012年12月10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于每月15日向原告名下的某银行卡支付抚养费2000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每月可以前往原告处所探视孩子两次;被告不按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应承担相当于该费用2倍的违约金。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但被告在离婚当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之后未再支付,累计拖欠抚养费1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给付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现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未及时给付,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限,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被告经济条件,对违约金酌情降低至5000元为宜。法院判决:被告于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违约金5000元。


案例三

案号:(2017)冀05民终1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1(孩子)

法定代理人:孟某(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2(父亲)

2015年8月29日,孟某与任某2签订一份协议,内容如下:1、孩子(任某1)由女方(孟某)抚养至18周岁,18周岁后,孩子自由选择;2、男方(任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时止;3、男方每月30日前三天将抚养费打到指定账户,过期不付应加倍追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男方有探视权,每周礼拜日上午9点可将孩子领走,下午5点前将孩子送回。孩子在校期间,男方可随时探视。如女方不履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协议签订后,任某2未按照协议履行给付原告抚养费的义务。故,任某2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该约定属违约金性质,违约金约定过高,且任某1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任某1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任某2迟延给付抚养费造成的实际损失。孟某与任某2约定迟延给付抚养费违约金比例过高。原审对此不予支持正确。

实务中,迟延支付抚养费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尚无定论。通过上述三则案例,我们也可以发现,遇到上述情况,究竟应以谁的名义起诉,法院才会立案受理?法院定以何案由?如果法院支持,会支持多少违约金?原告又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方能支持自己的诉请?这些都未可知但是,不管法院如何判决,我们建议当事人有此书面约定为好,毕竟,有些法院还是支持违约金的,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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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抚养人违约拖欠抚养费,违约责任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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