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泓铭
来源: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同时也为“老有所居”提供法律保障,民法典新增了关于居住权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父母生前便将房屋赠与子女并办理过户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如何保障自身的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本文律师将通过案例为大家讲述居住权设立的那些事。
【案情简介】
案涉房屋原系张某的父亲张某某与母亲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李某某去世。2023年,张某通过继承遗产及张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与父亲签订协合同,合同约定:父亲张某某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张某某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另,张某与父亲张某某对该居住权办理了有效登记。后张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张某某拒绝。张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张某某立即返还张某名下的案涉房屋。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本案中,张某与张某某对居住权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登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某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权利,张某应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同时,张某某不存在违反合同中对案涉房屋出租、出售、出借的行为,故对张某要求张某某立即返还其名下案涉房屋的请求,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为了避免居无定所的风险,父母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可以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由此既可以满足父母欲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保障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仍享有居住利益。关于居住权的设立,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居住权有三种设立方式:以书面合同方式设立、以遗嘱方式设立,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二、居住权的主要内容。居住权设立应涵盖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居住权的生效。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无偿设立。
四、居住权的设立限制。
1.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3.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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