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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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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吗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以上内容由法务时刻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法务时刻致力于为大家打造优质的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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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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