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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是否违法

问题解答:

如果哺乳期员工不能适应原劳动,且有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给该员工增加工作量是违法的。单位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为该员工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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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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