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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决议是公司的最高意志,牵涉股东与公司的重大利益。
网友咨询:
股东大会决议部分内容效力存在瑕疵是否影响其他部分内容效力?
律师解答: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对股东大会决议中部分议案违反公司章程可被撤销的认定,不应及于其他议案的效力,其他议案不存在足以被撤销的法定事由的,依法有效。
司法实践中,可以是否会导致各个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为判定标准,如果没有妨碍股东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和获知对其作出意思表示所需的必要信息,则可以认定为轻微瑕疵。
律师补充: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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