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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关于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的问题,下面由法务时刻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1、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第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院提起诉讼。

二、小股东能否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小股东有下列情形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其他解散原因发生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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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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