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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的被告是谁?

分配利润是公司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所在。股东从公司所分配的利润称为红利、股利或股息。

法务时刻律师解答: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即提起利润分配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而被告则必须是公司,否则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公司不分配利润是因为有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致,股东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的规定,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此种情况下,一般可以列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股东为第三人。

陕西锦嘉律师事务所尹雪律师解析: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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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的被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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