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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有关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节 设立程序

 

第四十六条 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须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特区方应占半数以上。

发起人应签订设立股份公司合同,制作招股说明书,拟定股份公司章程。


第四十七条 发起人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合同;

(五)招股说明书;

(六)发起人拟定的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股份公司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发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和住所;

(二)个人发起人的姓名、国籍、职务和住所;

(三)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四)发行股票范围、对象、办法;

(五)发行股份总额及每股的金额;

(六)各发起人认缴首期股份的数额、形式和期限;

(七)各发起人预支设立公司费用的数额;

(八)发起人对创立公司的连带责任;

(九)发起人的发起期间的报酬;

(十)创立公司的其他事宜;

(十一)发起人签名盖章;

(十二)的地点和时间。


第四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个公司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规模等;

(二)发行股份总额及每股的金额;

(三)股票种类;

(四)各种货币面值股票的数额;

(五)股息和红利的分配办法;

(六)股票的发行和转让办法;

(七)各发起人认缴股份数额;

(八)法人发起人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职务和住所;

(九)个人发起人的姓名、国籍、职务和住所;

(十)公告办法;

(十一)其他事项;

(十二)发起人签名盖章;

(十三)日期。


第五十条 股份公司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和地址;

(二)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发行股份的总额、种类和每股金额;

(四)首期征集的股款、种类和缴纳期限;

(五)发起人对首期发行股份的认缴责任;

(六)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费用的预付责任及公司成立后的偿还办法;

(七)向公众招募股份的种类和数额;

(八)股息和红利的分配办法;

(九)代理发行股票的金融机构和开户银行;

(十)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股东会议的职权及召开办法;

(十二)经营决策和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制度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方法;

(十三)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十四)公告办法;

(十五)解散和清算;

(十六)违反章程的责任;

(十七)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八)设立公司的其他事项;

(十九)全体发起人监章。


第五十一条 股份公司依法经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即为公司成立。


第五十二条 股份公司首期征集的股份,不得少于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发起人对首期征集股份的认购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五,余额可以公开招募。

发起人对首期公开招募而没有被公众认购的股份,应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发起人在首期股份全部认购后30天内,召开公司的创立大会,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全体认股人。


第五十四条 创立大会的任务和权限:

(一)听取并审查发起人关于设立公司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并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公司的董事。

创立大会的表决权比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28加拿大来源链接:https://vk.com/board227814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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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有关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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