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5746号
作为一位打工人,可能很难想象自己会因为买早餐被辞退,但这样魔幻的事情就在北京发生了。
案件回顾
郭某于2017年入职北京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8月,公司准备将原本“3班倒,每班8小时”的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天2班倒,每班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
8月30日,公司领导约谈郭某,询问对生产线调整双班工作时间有什么建议,郭某表示不赞成调整,建议按照原有的三班倒。
8月31日,公司做出通告,以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同时解除与郭某所在班组班长的劳动合同。
郭某只好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违法辞退,需支付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多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庭对峙
公司认为:
郭某等人于每天凌晨4时前后轮流负责到公司外面的早餐店买早餐,郭某先后13次购买早餐,每次从离开公司到买好早餐回到公司的时间为38分钟到98分钟不等。
郭某外出购买早餐时,均口头向班长请假,未填写书面请假单,属于“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多次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第十条,员工严重违纪或多次违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程度、员工月度累计旷工3次(含)或年度累计旷工5次(含)以上,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郭某等员工在连续工作8小时夜班的情况下,轮流在每天凌晨4时前后外出购买早餐,合情合理,并无不妥。
公司要求员工填写书面请假单,等待部门领导审批签字才能外出购买早餐,显然与常理及实际情况不符,也未就此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证明。
且即使公司认为郭某外出购买早餐时间过长,亦应先对其进行提醒和批评教育,而不是直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此外,公司在2020年8月30日约谈郭某时,并未提及外出购买早餐的问题,而是询问其对于工作时间调整为两班倒的意见,在郭某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于次日即解除劳动合同,有以员工违纪为借口,达到开除不愿配合公司调整工作时间员工的目的之嫌。
综上,公司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违法辞退,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