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包晓东从2004年起一直在金陵邮电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金陵邮电公司没有为包晓东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5月6日,包晓东与金陵邮电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期限为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4日,协议特别约定自乙方二人入职甲方处始,因乙方已参加农保,乙方不愿再参加社保,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已包含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双方对此无争议,协议乙方为包晓东签名。2017年1月3日,包晓东向金陵邮电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公司经审核后予以批准。但包晓东辞职后因未缴纳社保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金陵邮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0800元(81600÷24个月×12个月)、养老保险待遇损失61836元(5153元/年×12个月),合计102636元。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包晓东又起诉至法院。
案例改编自(2017)苏01民终5642号民事判决书
▼深度分析:
法院认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依法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中约定“乙方不愿再参加社保”,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免除其社会保险责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条款无效,且金陵邮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向包晓东发放了社会保险金。
包晓东主张其于2004年到金陵邮电公司工作,但金陵邮电公司于2005年8月2日方成立,金陵邮电公司应当于公司成立之日为包晓东缴纳社会保险,因包晓东在金陵邮电公司连续工作尚不满十五年,金陵邮电公司应当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包晓东养老保险待遇,包晓东按照5153元/年主张不超出法律规定,金陵邮电公司应当支付包晓东养老保险待遇58847.26元(5153元/年×11.42年)。
因包晓东主动提出辞职,包晓东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包晓东养老保险待遇58847.26元。
▼陈庆律师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退休后无法通过补缴方式领取养老金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2、若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的,我们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虽然该声明中的放弃社保条款在劳动争议时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则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在工资表中做好一项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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