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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后,能否要求原单位担责?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那么工伤复发了怎么办?工伤复发之后还能得到多少赔偿?工伤复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员工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后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未依法支付上述工伤待遇,工伤员工旧伤复发后,该单位可能还要继续承担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职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工伤待遇。

但是天津市作出规定,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关注当地政策,避免用工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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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工伤复发后,能否要求原单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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