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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很多企业在员工试用期未结束就单方面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合同,那么这种行为是否会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企业是不可以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的,如果企业想在试用期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应该提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做了相关规定:每工作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假如,一位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七个月,因为遭遇公司经济性裁员离开公司,那么公司应当支付给这位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试用期也做了严格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可见,公司是不得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的,应当提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这就要求单位在录用员工初始即向员工表明考核规定,同时留存员工签署的同意公司录用考核制度的文件,若员工在试用期内没有通过考核,单位则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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