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不能中止劳动仲裁程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和劳动仲裁不是相关的法律关系。因此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并不会终止劳动仲裁。需停止执行,应经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申请,或由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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