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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当下,正值全国大专院校毕业季。很多大专院校毕业生往往通过签订《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方式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高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我国,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就业时,通常需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所谓的“三方协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高等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是三方,它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签订之一,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 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与学校无关。

二是内容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只表明一种就业意向,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三是签订时间不同。一般而言,就业协议签订在先,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四是两者法律依据不同。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合同法》来处理。

综上,高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使用,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在高等毕业生入职后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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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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