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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承揽人和雇员在工作中都必须付出劳务,形式相似,且很多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为趋利避害往往有意混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导致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好区分。

但对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甄别,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判:

(一) 当事人间的地位。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

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

(二) 劳动方式。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注重雇员无形的劳务给付;

承揽合同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

前者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后者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三) 债务不履行。

承诺属于交付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

而雇佣不涉及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为违约。

(四) 劳务专属性。

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五) 报酬的支付方式。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按照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主通常按劳务时间支付报酬。

提供劳务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有保护自己的能力,在工作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作业,没有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其如果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对选任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当中,单一的要素考量具有局限性,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界定更需要结合各种要素进行综合判断,甚至在多种要素指向不同的时候,还要进一步考虑各个因素的权重和分量,进行综合的、符合法律价值的考虑。

来源 米粒儿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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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gygxyclgxdqbyn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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