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的
法律分析:(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家庭装修时间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装修时间范围是:禁止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到14时、18时到第二天8时进行。但是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即使是在其他时段内作业,那么也需要采取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不动产权利人需要给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需要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需要尊重自然流向。但是各地方人民政府可按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到14时、18时到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需要通过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拓展资料:在周末、节假日进行无噪音施工时,最好要征得相邻业主和小区物业的同意。根据我国噪音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应限制作业时间,具体的限制时间可以参考各省、市制定的噪音条例等相关规定。如果邻居装修噪音扰民,可以向小区物业、居委会投诉,或拨打110、12369进行投诉,必要的时候大家可借助新闻媒体爆光。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如果警告之后拒不改正,那么将处200-50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三、关于装修扰民的法律规定
关于装修扰民的法律规定: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罚款。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邻居装修扰民的处理方式
1、为了避免扰民需要以有效的通知方式,让邻居知晓装修的时间,并且在装修过程中尽量选择非正常休息时间;
2、如果是在休息时间,可以直接前往装修的家中,与装修工人或者装修业主沟通;
3、将装修扰民问题反馈给物业,由物业协调解决问题;
4、如果装修业主严重不听从邻居和物业的劝说,可以考虑电话警察的方式,让警方协调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的12时到14时、18时到次日的8时,禁止在已经完工并且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带有噪音的装修;如果在其他时间进行装修,也应当适当采取噪音恐控制,减少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进行处罚。
装修噪音扰民由政府环保部门管。居民对装修噪音进行投诉时,市政府的投诉受理中心根据噪音的种类,将投诉件根据职责转交给相关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噪音进行查处。
四、装修合同纠纷有何法律法规
装修合同的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有,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则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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