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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的挂失止付有什么规定?

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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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的挂失止付有什么规定?

北京浩天(昆明)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解答: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挂失止付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对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北京浩天(昆明)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解析: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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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关于票据的挂失止付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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