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2000]11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费比例要逐步提高到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提高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并报省厅备案。
各地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后,仍应严格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98]75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未经省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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