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务时刻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公益诉讼新领域工作计划(通用8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法务时刻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公益诉讼新领域工作计划(通用8篇)》。
公益诉讼新领域工作计划 第1篇
一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关于诉前程序的性质,有论者主张不应过度强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监督性,而应回归诉前程序的审查起诉定性。有论者提出,通过建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重开制度,解决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终结后,同一公益损害问题持续存在或者再次发生的问题。
二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有论者认为,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存在不周延性、短期效果性等问题,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完善。有论者认为,应更注重拓展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深度,立足于法律监督权能,根据具体法律规范和事实情况,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理深入行政裁量。有论者认为,拓展的案件必须符合起诉必要性要件,并且应当将诉前拓展转换为诉讼拓展,扩大公众参与。
三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关于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内涵,有论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同于普通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有论者则认为,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应类型化为监督职责与具体微观的管理职责,不包含抽象宏观的管理职责。对此问题,最高检发布的第162号指导性案例要旨作出了明确回应。关于不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仍旧存在“行为标准说”“结果标准说”“复合标准说”的争论。有论者认为,应将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要件的性质定位为胜诉要件,而非起诉要件,防止人为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门槛。
四是证明责任。有论者认为,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主体、案件类型、前置程序等方面独具特色,必须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但是,关于应该建立何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当中应当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区分作为类和不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规则。
公益诉讼新领域工作计划 第2篇
2023年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更加注重公益诉讼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与往年相比,2023年研究更加聚焦公益诉讼价值和目标、公益诉讼法律责任体系、预防性公益诉讼等基础理论问题。二是研究主题多元化且有明显侧重。同往年一样,2023年公益诉讼检察研究涉及多个主题,但在公益诉讼立法、新增法定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更为集中。三是更加关注诉讼阶段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公益诉讼检察是以诉的形式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本职、以司法手段保护公共利益并促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诉讼程序是诉前程序的刚性保障,关注诉讼程序制度完善这一议题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尤其是构建符合公益诉讼检察权运行规律的诉讼制度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
公益诉讼新领域工作计划 第3篇
当前,对于加强公益诉讼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共识越来越强。有论者提出,提高检察公益诉讼规范体系整体性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进行专门立法。公益诉讼法典化是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化的最优路径选择。但是,在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立法内容等方面还存在分歧。
一是公益诉讼立法模式。第一类观点认为可以在行政诉讼法中以专章形式规定,这实际上仍属于嵌入式立法模式,只不过是以专章代替专门条款。第二类观点则是单独立法。随着司法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私益诉讼的独特性认识愈发彰显,单独立法模式有成为主流观点的趋势。关于单独立法的具体路径尚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制定一部综合、基本、系统、全面的公益诉讼法。遵循先一般后特别的立法顺序,即在公益诉讼法制定完备、运行平稳的基础上,再开始着手探讨具体公共利益领域的单行立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遵循现代法典编纂一般规律及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特点,应优先选择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建立以检察公益诉讼为主体的公益诉讼体系,注重理顺其与相关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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