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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南通市劳动保障局发布)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劳社医(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项目调整如下:

1.特殊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换)在一个年度内限额支付,最高限额30000元。限额内使用范围内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负担40%,其余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过30000元以上的费用不予支付。具体项目见附件一。

2.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有关项目,参照通劳社医(2005)13号文规定的原则调整。具体调整项目见附件二。

3.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4.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确定乙类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费用个人负担比例。

附件一:南通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项目

附件二:南通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调整项目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 支付标准 通知

附件一:

南通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项目

列入特殊医用材料项目具体如下:

(1)置入体内的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支架、人工关节、骨科固定材料、人工骨等。

(2)各类导管、导丝、针、鞘,各类吻合器、氧合器、圈套器、过滤器,球囊,压力泵,弹簧圈,电极,射频刀头、玻璃体切割头,眼科硅油、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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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南通市劳动保障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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