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见义勇为的人,我们向来是很佩服的。不敢说自己能拯救世界,但是遇到需要帮助的人,挺身而出是一件很需要勇气的事情。下面这个案子就是一则关于“见义勇为”的例子,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因与犯罪分子搏斗,在搏斗过程中受到伤害,此种情形应否视同工伤?
简要案情
罗某系某物业公司保安,一日正值罗某在物业公司当班,附近路上有抢匪对行人实施抢劫,罗某听到呼喊声后离开保安岗位,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劫匪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
罗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县人社局当日受理后,于第二日向罗某发出《认定工伤中止通知书》,要求罗某补充提交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一月后,罗某补充了见义勇为相关材料。
某县人社局核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罗某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物业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县人社局的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罗某所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观点分歧
罗某在某物业公司上班期间,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存在意见不合。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在某物业公司上班期间,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是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造成,属于非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在某物业公司上班期间见义勇为,是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律赔保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工伤保险规定来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该条规定只列举了抢险救灾这一外在表现形式,但是用了个“等”字,且界定内涵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因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具备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便具备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
罗某是物业公司的职工,当时在当班,因听到有人抢劫的呼救声,主动拦截抢劫者,其行为已经认定为见义勇为。虽然其受到的伤害并非在工作地点、也非因工作原因,但是属于因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与抢险救灾一样具有正能量价值导向,可以纳入为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行为性质。
因此,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2、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
罗某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法律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弘扬社会正气,对于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不能让其流血又伤心,并导致相关待遇落空。
因此,对于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职工,政策层面上给予奖励外,法律层面上认定为工伤,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律价值观。
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危急关头救助他人、相互救助的良好氛围,需要大家共同建设和维护,勿让英雄们流血流汗再流泪!《民法总则》中还规定,见义勇为者在侵权人无力承担赔偿时,可向受益人寻求适当补偿。“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扼于风雪”!让我们以法律的名义,为见义勇为打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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