踝骨骨折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相关规定进行评定的,十级伤残的评定标准为: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鉴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法律法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建议咨询专业的鉴定机构或律师,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建议参考:
1、在进行伤残鉴定前,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影像学检查结果等,以便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2、选择正规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在鉴定过程中,应如实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谎报。
相关法条: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0 十级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 40.0cm2;
2)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2cm),累计长度达 6.0cm,其中至少 3.0cm 位于面部中央;
3)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3.0cm2,或者多块面积累计达 5.0cm2;
4)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 10.0cm2;
5)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睑下垂覆盖部分瞳孔;
7)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8)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耳廓部分缺损;
10)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
11)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1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 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 2 个以上;
13)张口受限Ⅰ度;
14)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语音交流能力部分受限。
4、10.3 脊柱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 1/3)或者粉碎性骨折;
3)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4)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5)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6)一侧髌骨切除;
7)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8)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9)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 75%以上;
10)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 以上;
11)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 以上;
12)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 25%以上;
13)一踝关节功能丧失 50%以上;
14)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5)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6)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 5 掌骨部分缺损;
17)一足拇趾功能丧失 75%以上;一足除拇趾外的其他二趾功能完全丧失;
18)一足除拇趾外的其他三趾功能丧失均达 50%;
19)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 75%;双足除拇趾外任何二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20)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21)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22)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 分。
4、10.4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 25.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者严重瘢痕畸形;
7)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瘢痕畸形;
8)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10.5 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肝部分切除;
3)脾部分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者肾功能中度障碍;
5)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中度障碍;
6)膀胱部分切除;
7)尿道狭窄,影响功能;
8)肛管损伤,影响排便功能。
4、10.6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 4.0cm 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者闭锁;
6)子宫部分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10.7 外阴、阴道损伤
1)外阴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无阴毛;
2)阴蒂海绵体肌挛缩,影响功能;
3)阴道狭窄;
4)一次性阴蒂切除或者阴唇成形术后。
4、10.8 肢体损伤
1)双手缺失(或者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 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 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 1/3 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者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 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 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 10%以上。
4、10.9 皮肤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4%;
2)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2cm),累计长度达 6.0cm,其中至少 3.0cm 位于面部中央;
3)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3.0cm2,或者多块面积累计达 5.0cm2;
4)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 10.0cm2;
5)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 分。
仅供参考,具体伤残鉴定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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