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房产是否属于?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买房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看实际情况一般是属于的;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1)若产权证写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表示房子为出资方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房子是给夫妻一方的。
(2)如果产权证上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则表示该套房产为父母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双方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
双方父母支付首付,由夫妻两人共同还贷。这种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话,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共同财产。
3、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
这种情况下,无论房子登记在哪方名下,都被认为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4、婚后夫妻一方出资
如果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的钱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并且有证据证明资金
夫妻共同财产定义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1]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婚姻法》 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2]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共同财产一般是在婚后续存下的财产才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对于双方没有协定的财产都会被论为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所以,如果财产的数目过大或者其它原因,最好是双方拟定一份财产的合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内购房一定是共同财产吗
婚内买房单方所有?
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不都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答案是“不一定”。
为何会得出这个答案?我们先看一个案例。上海的于先生与前妻刘女士(两人均为化名)离婚时,对于一套房产的分割产生异议,多次协商无果,只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法院认为,争议房屋的权属性质的关键,应该明确该房屋购房款的。
调查中,法院发现,于先生在购买该房屋同期出售了自己的婚前财产房屋;其次,从售房款和购房款的数额来看,售房款金额高于购房款金额;再次,在售房和购房同期,于先生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的款项变动金额和时间可以与其售房购房大致吻合,在同一时间其账户内并未发生其他可以证明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款项转入。
就此,法院认为于先生就其购房的款项
此外,还有另外一个类似的案例,也说明了同样的道理。在这个案例中,也是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被告一方先出售其名下的两套房产,后又购买了争议房产,从房款的资金流向看,被告买房时为全额付款,且所用款项为售房所得款。而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被告出售的两套房屋属其婚前财产,与原告无关,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对争议房产进行过出资,故争议房产属于被告婚前的财产转换形式,不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争议房产,于法无据说不过去,故该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形式变更最为关键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都没有支持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为关键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之所以给出这样的判断,其法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盈科全球合伙人、上海房产律师郭韧进一步解释说,这说明并非所有婚内购买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她说:“民法典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前财产的形式变更不会影响其属于婚前财产的本质,因此,若婚后购买的房屋款项完全。”
郭韧认为,该条款对婚后房屋购房款完全
首先是出售婚前财产及购买婚内房屋时间的先后顺序。这里所说的先后顺序的核心应当是款项往来的先后顺序,往往是先获得出售婚前财产价款再支付房屋对价。同时,还应考虑款项支付的时间,若时间相隔太久,夫妻财产混同的风险就会上升。
其次是出售婚前财产获得的价款是否足以覆盖婚内购房的对价。若是出售婚前财产获得的款项不足以覆盖婚内房屋的价款,不足的部分就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补足,房屋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
第三是其他辅助判断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在交易期间其他大额款项的进出、配偶的知情程度,以及配偶的出资情况等。
郭韧同时提醒说:“当然,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就是,出资人对该房屋是否有处置意愿,其特征就是产证上是否有配偶的名字。若产证上为双方的名字或仅有配偶的名字,婚后购买的房屋性质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需要补偿
通过前文分析得知,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买房,只要当事人未另有约定,均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哪怕是婚前财产变换财产方式的,仍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婚前房屋变卖所得的款项,仍属于个人财产,用变卖所得再购买房屋的,购买的房屋仍是个人财产。
这里有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是贷款买房,但需要明确的是,它并不能改变婚前财产的事实。这是因为,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即在婚前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是相对比较公平的做法。
当然,对贷款买房的情形,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从而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如何补偿?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屋所有人需要将偿还贷款金额的一半支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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