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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警长制工作计划 第1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党委、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抓好“三个落实”。
(二)强化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和现场推进会,及时交流先进经验,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每月通报整治情况,实施整治工作督查考核。
(三)强化督查考核。实行每月一推进、每季一督查、每年一考核,建立覆盖各村、各个部门的考评机制。一是强化评价考核。制定出台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以水质改善为关键,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并将考核情况列入镇对村绩效考评。
(四)落实资金保障。乡级财政要加大河整治管护资金投入,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达标、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统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加大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库环境治理与保护。
(五)强化宣传推动。要把推动“河长制”工作作为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推动“河长制”工作实施,,及时报道各村开展“河长制”行动的工作进展、措施成效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工作推进氛围,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引导单位、企业、村民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控制污染、推行清洁生产生活。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河库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库保护意识。发动社会监督员对河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库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为打造美丽中坝而努力奋斗。
为切实改善全乡河道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落实各村水环境治理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xx]36号)、县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象政发[20xx]178号)及县委办《关于印发象山县“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20xx]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茅洋、森林茅洋建设,加快实施“五水共治”七年行动计划,以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建立河道“河长制”,落实管理责任,组织河道整治,加强监督考核,着力恢复和提高河道综合功能,构建亲水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乡主要河道。
三、工作目标和实施时间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河长制”,进一步明确各行政村、各科室部门职责,落实各项河道管理措施;河道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河道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基本消除沿河违章建筑、乱堆垃圾、河内违法设障的现象;河道断面水质、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二)实施时间。20xx年—20xx年。
四、“河长”的设置
实行按河道级别和河道属地相结合的多级“河长”制。
(一)县级河道。由县级领导担任一级“河长”,乡政府作为“河长”责任部门,乡长担任二级“河长”。
(二)乡镇级河道。由乡长担任一级“河长”,乡政府作为“河长”责任单位,农业副乡长担任二级“河长”。
(三)村级河道。由乡长担任一级“河长”, 河道所流经村的联村领导作为一级“副河长”,河道所流经村的村委会作为“河长”责任单位,村主任担任二级“河长”。
五、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各级河长职责
1、一级河长。是负责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牵头组织实施“一河一策”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督导下级“河长”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处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重大问题;对不合格、整改不力的下级“河长”进行约谈。
2、一级副河长。是责任河道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协助一级河长开展日常河道检查、考核等工作,做好对二级河长的监督指导。承担河道治理的牵头、协调和管理等职责,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河道整治工作。提出河道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制定辖区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3、二级河长。是责任河段的具体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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