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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还债的情况下合伙人是否需要担责

问题解答: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还债的情况下需要担责。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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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还债的情况下合伙人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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