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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单有什么证据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货物是通过飞机进行运输的,飞机运输货物一般是跨国间的运输。进行航空运输时,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那么航空货运单有怎样的证据效力?法务时刻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航空货运单有什么证据效力

1、进行货物运输时,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未出示航空货运单,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二、航空货物索赔的赔偿规定是怎样的

1、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1)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2)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

2、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4、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5、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6、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运输单是证明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未出示航空运输单,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有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务时刻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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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航空货运单有什么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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