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将房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时一般不宜对半分割,而是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另一方的房屋价值补偿,以平衡双方利益,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导向。
一、案情介绍
阿龙与小凤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阿龙母亲全资为儿子购买房屋一套。2018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阿龙将小凤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人,后双方产生矛盾分居。2021年9月,小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案涉房屋50%的份额。阿龙认为案涉房屋系母亲赠与自己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小凤在离婚前两年内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龙与小凤婚后缺乏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双方已分居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案涉房屋虽系阿龙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阿龙购买,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以及小凤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情形,法院作出判决:准予阿龙与小凤离婚,案涉房屋归阿龙所有,阿龙支付小凤房屋价值25%的补偿。
小凤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阿龙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阿龙购买,但阿龙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加名行为应视为对小凤的赠与,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裁判并未机械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女方获得25%的房屋价值补偿,既体现了对过错行为的归责,又有效防止在房价畸高情形下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平衡了双方利益,具有较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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